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2011年1月1日以后征收的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划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退还。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工伤医疗、住院伙食津贴、异地就医交通住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设备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死于工作的员工的近亲
凭据《工伤保险条例》(财税[2012]40号):
一、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小我私家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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